域名大佬Mike Mann用自己的智慧,又一次保住了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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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e 发表于 2022-12-27 16: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仲裁案例】域名大佬Mike Mann用自己的智慧,又一次保住了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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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10:01广东

案例号:FA2202001984654
争议域名:
CocoChoco.com注册于2009年4月9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eNom,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以色列的GR GLOBAL COSMETICS LTD公司;
2. 被投诉人是国外域名投资大佬Mike Mann。
仲裁过程:
2022年2月17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投诉;当天,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回复中心的验证请求,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争议域名当前的注册人;
2022年2月21日,中心正式通知双方,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3月18日前做出答复;
2022年3月18日,被投诉人提交回复;
2022年3月28日,中心任命Charles A. Kuechenmeister为本案唯一小组专家,在宣读公平公正公开宣言后,本案审理流程正式启动。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欧盟商标局(EUTM)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COCOCHOCO商标相同易混淆;
2.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被广为人知,也没有将域名用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是解析到托管停放的广告页面,且正在出售中;
3.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下,主动使用域名扰乱投诉人业务,并以此获利,且试图以远超其成本的价格转售,显然是在利用投诉人商标名誉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表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他从事由通用和描述性术语组成的域名买卖业务(域名投资),争议域名是其库存中的众多域名之一,争议域名所解析的是域名出售页并非广告投放页面,不包含任何按点击付费或其他广告,并且从未用于销售与投诉人竞争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真诚地提供域名转售业务。之所以注册该域名,是因为这是一个由两个通用词组成的创意组合。在注册域名时并不了解投诉人,也从未提出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任何竞争对手;
2. 被投诉人表示,其没有恶意使用和注册域名,他在注册域名时对投诉人或其商标一无所知,并且没有任何滥用投诉人任何商标的行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以及成千上万的其它域名作为其合法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出售,投诉人未能证明其指控属实。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不考虑域名后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1. 在本案附件中,包含了争议域名从2006年开始不同时间段的解析网站的屏幕截图,其中2006年的截图显然是按点击付费广告网站。除了2013年的屏幕截图显示域名已过期并邀请续订外,其余页面均由被投诉人DomainMarket.com赞助的出售页。这些页面显然是域名经销商的网站,仅包含一般销售报价,不包含任何指向其它网站的链接。只要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打算针对投诉人的业务或注册商标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那么“以转售为目的的域名投资行为”是一项合法的业务,并且收购由“常见的字典术语组成的域名”可以赋予从事此项活动的企业家权利和合法利益。
2.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一直都是以域名经销商的身份从事业务,他提供争议域名和其它众多域名的出售,并没有以任何误导或欺骗的方式使用它。争议域名本身由通用术语“巧克力”的公认缩写组成,尽管它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相似,但没有证据表明其有意针对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于2009年4月注册,而投诉人对其COCOCHOCO商标的权利仅在三个月前首次出现(2009年1月),且投诉人所在地为以色列,被投诉人所在地为美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如何能在3个月的时间里知道投诉人或其商标。
3. 投诉人提供了三封电子邮件,声称被投诉人没有积极使用争议域名,并打算以远超其获得争议域名的价格出售给投诉人。
·2011年10月,邮件(1)表示争议域名即将到期,这是投诉人获取域名的机会;邮件(2)确认投诉人提交了收购域名的报价。然而这些邮件都没有透露与被投诉人有任何联系,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邮件是被投诉人发送的;
·2012年,邮件(3)表示自己是争议域名持有人的经纪人,他表明争议域名持有人已经决定拍卖或直接出售域名,如果投诉人有兴趣购买域名,可以联系他(经纪人)。
如上所述,所有这三封电子邮件都是为了证明被投诉人没有积极使用域名,并恶意注册防止投诉人获得,然后再以高价卖给投诉人。但专家小组认为,这点与“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要素有关,与“合法权益”要素无关。被投诉人从事创建和销售由通用或描述性术语组成的域名的合法业务。这是善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
所以,小组专家认为,在所有的证据里面,被投诉人在这一要素上更占上风,投诉人的证据和指针相对牵强,因此未能达成第二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专家小组认为,因为通过第二要素的判定,已经确认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这个要素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投诉人无法确立ICANN政策要求的所有三个要素,专家组驳回本次仲裁申请,争议域名保留在被投诉人手中。
通过这个案例,小胖总结出以下几点:
1. 域名投资是一项合法的业务,不是仲裁的理由;
2. 常见的字典词组合(具有众多含义)的域名,在没有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很难证明其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
3. 不要去问投诉人要不要买自己域名,真忍不住了要确保投诉人不知道自己和争议域名的关系,当然,最好还是不要去问等他自己上门亦或者让经纪人去询价。
4. 仲裁三要素全部达成了才能成功,并且一般流程是1→2→3的顺序来,如果第1点没达成,就不会有后面2→3,第2二点没达成就不会有→3……以此类推。但也不是每一个仲裁案例都是这个流程,此前有个案例就是仲裁小组直接跳过了第2点,通过第3点的恶意注册和使用来定夺。所以,万一遇到了仲裁,尽可能把三个点的答复和证据都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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